南方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
2010年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:酒后駕車
近年來,酒后駕駛導致的事故越來越多,酒精正在成為越來越兇殘的“馬路殺手”。面對嚴峻現(xiàn)實,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表示,對酒后駕駛即將進行專項整治。并且,將會同文明辦等單位,把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納入文明城市測評和單位內(nèi)部管理考核,另一方面,將協(xié)調(diào)保監(jiān)會、銀監(jiān)會等部門,將酒后駕駛與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,凡酒后駕駛發(fā)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,提高車輛保險費率,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。
為什么酒后駕駛屢禁不止?應采取什么措施整治酒后駕駛?專項整治、嚴格查處、加強宣傳教育等等都是老生常談,而所謂的將醉駕納入單位內(nèi)部考核和銀行個人信用記錄,也是治標不治本,其威懾力遠遠不夠。治亂當用重典,酒后駕駛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,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,對這種違法行為應“寧可失之于嚴,不可失之于寬”。此前,已有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,建議在《刑法》中增加“飲酒、醉酒駕駛機動車罪”,“只要酒后駕車,酒精含量達到認定標準,就應該構(gòu)成犯罪。”
酒后駕車之所以普遍化,原因不外乎有兩個。一是駕駛員的機會主義,認為酒后駕駛不會出事,也不容易被警察查到。二是法律過于寬容。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對單純的酒后駕駛,一般只是罰款了事或“暫扣”一下駕駛證,最嚴重的也只是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五年內(nèi)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”,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”。在我國,酒后駕駛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,只有在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(chǎn)損失的情況下,刑法才會介入。在現(xiàn)實中,即便造成嚴重后果,一般也只是簡單地以交通肇事罪論處。毫無疑問,這大大助長了機動車駕駛員的僥幸心理。
什么是犯罪?一般認為,當一種違法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,即構(gòu)成犯罪,這是犯罪的本質(zhì)特征,也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。飲酒是中國傳統(tǒng)文化之一,自古就有“無酒不成宴”的說法,而隨著我國“汽車社會”的臨近,酒后駕駛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越來越大。據(jù)統(tǒng)計,2008年我國因交通事故導致73484人死亡。其中,因酒后駕車、無證駕駛、超載、疲勞駕駛、超速行駛發(fā)生交通事故最為突出,被稱為交通安全的“五大殺手”。如果按照國際上的統(tǒng)計比例,即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占總交通事故數(shù)量的25%計算,那么2008年我國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人數(shù)已近兩萬。
事實上,在機動車輛普及的國家,酒后駕駛也都是以犯罪論處的。比如,日本《道路交通法》規(guī)定,帶有酒氣駕駛者,處三個月以下徒刑或五萬元以下罰金,醉酒駕駛二次以上的,將被判處六個月徒刑。新加坡《道路交通法》也規(guī)定,任何人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,不能正確控制車輛而駕駛或意圖駕駛機動車輛者,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;再犯或連續(xù)犯者,處十二個月以下徒刑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。在加拿大,對醉酒駕駛者除罰款1470美元外,還將監(jiān)禁六個月,造成人身傷亡的,則監(jiān)禁十四年。
相比國外的相關(guān)法規(guī),我國的法規(guī)處罰顯然是比較輕的。當刑法的介入只是在“事后”,其預防犯罪的能力就會大大降低。雖然酒后駕駛者對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只是一種過失,但喝醉后仍然駕駛卻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故意,這直接導致了不確定人的生命處于不安全的狀態(tài),嚴重威脅著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(chǎn)安全。因此,酒后駕駛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,更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。在我國,盜竊幾百元、幾千元就可以定罪量刑,而這種置他人生命于不顧的醉駕行為,反而可以逍遙法外,這是不公平的。